2013-10-10

很多事情都是不了了之


1009週三,整理銀月開業與酒會的事宜發給小夥伴們,列出要設計的東西清單告訴美工哪急哪緩,接著掃雪,中午出門,坐莊尼車到膳堂,正事很快說完,三人健康午餐:咖喱牛腩、香芹燒汁大眼雞、清湯菜心肉丸、萬頃沙蓮藕鱆魚綠豆煲豬踭老火湯,閒聊電話卡與apple tv。回寫字樓校對大餐牌,仍有錯,再改。天將黑下班,走路出路口,公車墩和轉公車回家。哈密瓜晚餐,這天有點累,看著劇睡了。

雙非為香港帶來的衝擊越演越烈,當年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分析過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的數據,從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母親是非法入境、持雙程證或短暫逾期居留香港,父親也僅是在香港臨時居留或不是香港居民)會因為判入境事務處處長敗訴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這類兒童每月約46人,每年約555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此數據,承認沒有跡象顯示他被判敗訴會導致大批人士立即從內地湧入香港。終審法院分析這些數據,亦不認為判入境事務處處長敗訴會令香港承擔任何重大風險。但時移勢易,2001年預計不到兩年後有沙士與自由行。根據上述判詞,可見當年五位終審法官有考慮到太多雙非湧入對香港的影響。

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人大第一次釋法,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當年的數據,規則一改,有權來香港的人數從167萬減至27萬。

一部法律如有可改善、改得更好之處,就不應猶疑去改。當年立法原意,「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或者「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母必須至少有一方擁有香港居留權,該人方可享有香港居留權」,這個原意條文沒有清楚寫下,於是終審法院最終按普通法原則詮釋該段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只考慮條文的字義所表達的立法意圖,而不考慮所謂的「立法者真正原意」。最初幾年,確實相安無事,但到現在,大家都沒好日子過似的;把有漏洞的東西修補,是破壞司法獨立?再不了了之,只會衍生更多原本不會出現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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